银保监会日前出台新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办法》统一和整合了近年来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同时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提高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规范性和系统性。
与旧办法相比,首先是立法依据上的变化,除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还新增了行政许可法的上位法依据。其次体现在章节方面,新《办法》新增了第四章、第五章,增加了对于保险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的具体规定。同时还新增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规定。
依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只是在申请设立时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变更营业场所,不可跨经营区域变更。同时应在符合开业标准后取得上级管理机构的批文,或提交申请材料,出具符合开业标准承诺书。即使在同一地点,仅仅只是营业场所面积的增加或减少,亦应向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因服务能力严重欠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或因战略调整,撤销分支机构均应提交撤销申请。,分支机构撤销,应进行公告,并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在市场准入方面,新《办法》体现了监管趋严的态势。首先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提出了新要求。设立省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机构,在准入条件方面新增了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两个具体比例要求,设立省级分支公司,申请前连续两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新增了对公司治理评估结果的要求,在“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的基础上,增加“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的要求。并要求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应在B类以上。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申请筹建分支机构,不得有五种情形:申请人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申请人或其下辖拟就设同一层级机构工作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正被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最近一年内受到罚没30万元以上款项、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或其工作人员受到撤销任职资格、行业禁入等保险行政处罚的等等。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表示,新《办法》亮点很多,其中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改建等流程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程序和材料要求。